发布日期:2025-04-18 浏览次数:1
【风险描述】
企业捐赠不符合公益性捐赠的条件或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而进行了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 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7 号) 十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 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0 号)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群众团体, 包括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四、群众团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且申报前连续 3 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 70%。
【预计风险】
如果企业发生捐赠对象不符合规定的捐赠行为, 可能会使企业面临更加严峻的财务环境,同时,也会引起税务机关对捐赠支出的调查,加大了工作量。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是否存在公益性捐赠行为, 若是存在, 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和法规, 向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公益性组织捐赠款项, 并取得有效证明, 以备税务机关检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